| 关于组织做好2009年中央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
| 2009-09-02 09:17 文章来源:商业改革发展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各市财政局、商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关于促进2009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商务部 财政部 关于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9号)和《商务部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 》(商商贸发〔2009〕276号)文件精神,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根据2009年中央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我区的重点扶持方向,组织上报项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标准
(一)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 关于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9号)要求在地级以上城市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经验收合格的,每个中心原则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二)家政培训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开展家政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支持。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所在地为地级以上城市;
2.服务面向全社会;
(二)家政培训项目申报条件
1.承担培训任务的工会培训机构:(1)有法定的办学资质,有1年以上的家政服务培训经验;(2)有3名以上具有专业资格的教师,不少于1000m2的培训场地和培训所需的设备设施,年培训能力在500人以上;(3)有多媒体教学设备、自动化办公设备;(4)能为学员建立详细档案,并能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2.开展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自主招收员工;(2)有实施培训师资、场地、设备设施,有不少于1000人次的培训经验;(3)能够为所培训人员安排就业,有全程跟踪家政服务员服务情况的能力;(4)能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建立专门档案。
三、申报项目提供材料
(一)基本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申请理由、申请金额等内容;
2.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二)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须补充的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项目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项目市场前景、项目实施进度安排、项目实施的风险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2.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3.项目的完成情况、运营情况及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等;
(三)家政培训项目须补充的材料
1.办学资质和师资队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2.培训场地和培训设备设施情况说明;
3.学员培训课程表
4.近两年学员就业情况列表(包括学员姓名、年龄、性别、籍贯、身份证号、参加培训时间、就职单位、有否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请各市财政、商务等部门按照上述要求,组织相关单位申报2009年中央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并对申报的备选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填列《2009年中央促进服务发展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安排表》,连同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一起,于2009年8月21日前汇总上报至自治区商务厅(商改处)。
附件:2009年中央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安排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