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广西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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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13 16:23 文章来源:商业改革发展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桂财建〔2009〕243号
各市财政局、商务局:
为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广西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二 ○ ○ 九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广西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资金,是指运用中央财政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设区的市建设以家庭为服务对象,满足家政服务消费者需求的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的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范围
第四条 支持方式及范围: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设区的市,按照《家政网络中心建设规范》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经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验收合格的,每个中心原则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五条 申报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为设区的市;
(二)服务面向全社会家政服务企业及能承担项目的网络企业;
(三)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项目申报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申请理由、申请金额等;
(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项目所在地的家政服务发展现况、项目必要性和迫切性、项目市场前景、项目实施进度安排、项目实施风险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四)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项目完成、运营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分析等。
第七条 申报及审核程序: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向所在市商务局申报项目,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企业(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和初审,并报送至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复审和排序。复审通过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商务厅审核确认并联合报送财政部和商务部备案。
第四章 计划及资金下达
第八条 计划及资金下达: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商务厅将项目实施计划和专项补助资金下达至各市财政局、商务局,下达的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具体金额。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验收
第九条 项目实施:
各市商务局负责督促项目单位按下达的项目计划实施。项目实施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十条 项目验收:
(一)验收申请:承办企业(事业)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验收申请;
(二)组织验收:自治区商务厅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并参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9号)附件《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三)验收报告:验收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商务厅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和有关意见。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资金预拨:项目单位在接到专项资金下达计划后,可提出资金预拨申请。项目所在市财政局,预拨50%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后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可在申请验收的同时,向项目所在市财政局提出全部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接到项目单位提供的验收合格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50%资金全部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对资金管理使用实行不定期抽查。市财政局、商务局应当加强对本地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一经查实,自治区财政厅将追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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