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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家政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2009-10-13 16:27  文章来源:商业改革发展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桂财建〔2009〕244号

各市财政局、商务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推进“家政服务工程”建设,促进家政服务就业,扩大家政服务消费,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广西家政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二〇〇九十月十二日


                  广西家政服务工程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家政服务工程”建设,促进家政服务就业,扩大家政服务消费,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工程”专项资金,是指运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促进就业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是经自治区商务、财政、工会部门认定的可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和可开展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
第四条 认定的培训机构和企业按照下达的培训计划及培训大纲在完成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并安排有就业去向的,经市商务局、财政局、总工会验收合格,原则上每人按不超过1200元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章 机构资格认定
第五条 资格申报条件:工会培训机构、相关职业学校和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
(一)工会培训机构、相关职业学校,应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家政服务培训体系健全。基本条件是:
1.有法定的办学资质,有1年以上的家政服务培训经验;
2.有3名以上具有专业资格的教师,不少于1000m2的培训场地和培训所需的设备设施,年培训能力在500人以上;
3.有多媒体教学设备、自动化办公设备;
4.能为学员建立详细档案,并能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二)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应具有较强实力,培训体系健全,培训经验丰富。基本条件是: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自主招收员工;
2.有实施培训师资、场地、设备设施,有不少于1000人次的培训经验;
3.能够为所培训人员安排就业,有全程跟踪家政服务员服务情况的能力;
4.能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建立专门档案。
第六条 资格认定程序:
(一)凡符合资格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市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工会部门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自治区商务、财政、工会部门推荐;
(二)自治区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通过专家评审(或招标)方式在推荐企业中确定可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可开展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报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计划及资金下达
第七条 计划制定: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总工会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补助资金总额和培训机构资质情况制定全区家政服务人员培训计划。
第八条 计划及资金下达: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商务厅、总工会将计划及补助资金下达至各市有关部门。各市商务局会同当地财政、总工会将本市的培训计划下达至各培训机构。

                 第四章 组织培训及验收
第九条 组织培训: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根据下达的培训计划,依照《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大纲》的要求,组织家政服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第十条 验收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在每季(域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当地市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商务局接到申请后15日内对提出申请的培训机构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验收组织及原则:
(一)验收组织:验收工作由各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总工会组织专家进行;
(二)验收原则:验收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做出验收判断,保证验收质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验收标准及内容:
(一)验收标准:参照《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规定的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进行验收;
(二)验收内容:
1.对培训机构的培训教师人数及资质、考试试题及人数、学员就业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对照《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的内容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培训学员进行验收;
3.对培训人员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培训人数的10%,在实际操作抽查中,至少对学员从事家庭清洁卫生、家庭烹饪、衣物洗涤收藏、家用电器使用日常家庭护理、家庭宠物植物养护中的两项进行抽查。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应于每季(域每月)结束后1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地市商务局、财政局进行资金拨付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补贴资金申报表、申请者培训资质证明、商务部门备案记录、包含学员个人信息和培训记录的培训档案、验收合格凭证、家政企业与学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申请者银行账户等。
第十四条 资金审核及兑付:市商务局对培训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审核及兑付工作。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6个工作日内与市商务局或申请者沟通答复。
第十五条 资金清算:每年1月底前,市级财政部门将本市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商务厅、总工会,根据各地的培训完成情况,对资金进行清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对资金管理使用实行不定期抽查。市财政局、商务局应当加强对本地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一经查实,自治区财政厅将追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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