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申报品牌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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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22 08:56 文章来源:商业改革发展处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桂商运发〔2009〕72号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
为了加快我区培育自主品牌步伐,培养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扩大自主品牌影响,推动自主品牌消费,按照《商务部关于品牌促进体系建设若干意见》(商财发[2006]628号)、《自治区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关于建立自主品牌推广体系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商运发〔2007〕12号)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商规发〔2007〕7号)精神,现将开展第二批品牌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的企业条件
(一)广西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必要的项目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三)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建立了质量体系和服务规范体系,有品牌长远发展规划;
(四)财务管理规范,近三年没有商业欺诈违法行为(包括涉案在查);
(五)不受理以下情形的企业申报项目:已获第一批品牌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含展览项目);已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品牌荣誉称号企业的决定》(桂政办发〔2007〕36号)获得自治区品牌奖励的企业;已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企业。
二、项目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企业参加自治区商务厅组织的西部博览会、宁波食品博览会、宁夏清真食品博览会等展会发生的展位费、宣传资料和公共布展等费用,资金支持不超过70%;
(二)企业专利、商标注册费、各类产品和管理认证费(含商务部“绿色市场”认证)及维权诉讼的律师费用。资金支持不超过70%;
(三)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的已获商务部中华老字号和金鼎百货店称号企业的相关宣传广告费用。
三、申报项目期限
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已实施并完成的项目。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企业项目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市级商务局、财政局审核推荐文件(地市以下企业);
(二)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和项目简介、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费用支出情况、项目成效、银行账户资料等;
(三)企业项目实施的相关材料,如专利证书、商标注册文件、认证证书、获批称号文件、司法判决文件、组展文件及展位收费文件等(复印件);
(四)项目费用支出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章)。包括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和记账凭证(现金支付的提供说明)。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
2009年11月30日前,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将初审推荐文件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区直企业直接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受理后不得修改。
自治区商务厅联系人:唐远鹏 电话:0771-5323537;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王小平 电话:0771-5331672。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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